一起看似普通的租赁纠纷配资盘网,却牵出法律服务市场的新命题。近日,重庆北碚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焦点围绕“律师费”是否涵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费用问题,引发关注。
\n案例:
\n合同约定违约方赔律师费
\n法律服务费是否能算在内
\n李某某与邓某签订《挖机(设备)施工合同》,约定李某某租赁邓某的挖机设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n后因李某某拖欠邓某租赁费22万余元,邓某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租赁费、违约金和律师费。
\n该案诉讼中,邓某委托了重庆市某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工作者马某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支付了5000元法律服务费。
\n庭审中,李某某对律师费提出了异议。
\n李某某辩称,合同中写明的系律师费,但重庆市某法律服务所并非国家司法局所认可的律师事务所,马某某系法律工作者,也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所收取的费用不能称之为律师费,这笔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n邓某则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法律服务费就是律师费,就应当由邓某某承担。
\n判决:
\n被告违约致原告损失
\n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
\n法院经审理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为法律服务费,虽不能称为律师费,但结合本案李某某与邓某合同约定的“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内容,法院认为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和律师在诉讼中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目的一致,都是通过处理诉讼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这笔法律服务费原告已实际支出,是因对方违约导致维权产生的必要费用,若不认定其属于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会让原告邓某承受额外经济损失,违背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因此,李某某违约致使邓某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就应当承担邓某为此支付的法律服务费。
\n最终,法院在审查相关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后,依法判决被告向邓某支付该笔法律服务费。
\n法官说法:
\n对律师费应作广义解释
\n旨在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n承办法官表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依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后,可代理民事案件,是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
\n结合本案,对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应作如下认定:首先,结合合同目的与文义解释来看,双方约定“律师费”旨在合理填补守约方的维权成本,故应作广义解释,涵盖一切因维权聘请专业法律人士产生的合理费用;其次,从行业习惯与交易惯例来看,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均属合法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基于诉讼需求选择法律工作者系常见情形;最后,邓某实际支出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费用若不认定为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会导致守约方权益受到损害,有违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
\n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北碚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释的严谨态度。通过从合同目的、行业惯例、实际支出等多维度综合考量,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n重庆法治报通讯员 别兆俊 王睿 记者 杨雪
\n原标题: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配资盘网,诉讼中违约方以基层法律工作者不是律师为由拒付,法官: 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应作广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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